(2017)鄂2801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与毛昌翠、胡功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毛昌翠,胡功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7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56242G。负责人郭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毛昌翠,女,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胡功兵,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毛昌翠、胡功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昌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