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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国红与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红,张文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13号原告朱国红,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文锋,又名张峰,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朱国红与被告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朱国红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红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朱国红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