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国红与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红,张文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13号原告朱国红,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文锋,又名张峰,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朱国红与被告张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朱国红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红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朱国红负担。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