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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衢州杭甬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杭甬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杭甬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032X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08号。法定代表人:范利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48069X,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杭甬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土地有抵押,被他案查封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9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道平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