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兆友、赵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友,赵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兆友,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赵兴德,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刚与被执行人赵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兴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赵兴德在银行的存款6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