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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玉兰与穆棱市福禄乡朝鲜族满族乡光明村民委员会、尚彦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兰,穆棱市福禄乡朝鲜族满族乡光明村民委员会,尚彦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222号原告:丁玉兰,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穆棱市福禄乡朝鲜族满族乡光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负责人张来军,村主任。被告:尚彦龙,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丁玉兰与被告穆棱市福禄乡朝鲜族满族乡光明村民委员会、尚彦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丁玉兰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玉兰以原、被告回村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玉兰负担。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孔繁强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