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焕臣、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焕臣,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76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负责人:潘长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然,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王焕臣。被申请人: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下深沟23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王焕臣、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焕臣、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055.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焕臣、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055.9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珈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