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初2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2295号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法律事务部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霞,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法律事务部职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把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5号康岳大厦10-11层。、法定代表人:蔡颢。被告: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前进东路77号颖阳花园11号楼111铺。法定代表人:郑玉兰。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463元,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