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梅与崇州市街子金雨田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崇州市街子金雨田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211号原告:李梅,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陶,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州市街子金雨田家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市街子镇上元村**组。注册号:510184600036329。经营者:黄建超,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梅与被告崇州市街子金雨田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