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惜惜、李军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惜惜,李军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3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惜惜,女,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成(实习),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章,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辉县。上诉人周惜惜因与被上诉人李军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字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惜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冯艳成,被上诉人李军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惜惜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字42号民事判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基本事实是双方系恋爱关系,上诉人在昆明工作,2015年3月30日,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一起旅游,期间支出及购物费用均由上诉人垫付,2015年4月24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之前垫付的费用共计3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上诉人,一审判决错误,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审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3万元在证据采纳上存在错误。被上诉人李军章辩称:1、我和上诉人是驴友关系,不是恋爱关系。2、2015年4月24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上诉人3万元,口头约定2015年底全部归还。该事实有转账凭证和短息相互印证,转账凭证上诉人已经在开庭中经过上诉人质证,得到了上诉人的自认。当时借款系开茶社所用,后来索要多次,上诉人均推脱不与归还。去旅游时被上诉人花费的更多,一审时也提交证据证明。李军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周惜惜偿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由周惜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24日,周惜惜以需要资金为由向李军章借款3万元,李军章通过网上银行从自己的农行卡62×××73账户中向周惜惜的账户62×××77转账3万元。后经李军章催要,周惜惜至今未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李军章依据银行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周惜惜向借款3万元,周惜惜对收到李军章3万元转账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在质证意见中辩称该3万元是李军章支付的双方在共同旅游期间的开支费用,李军章对该辩解予以否认,且周惜惜对其所抗辩的事实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李军章主张要求周惜惜返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周惜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军章借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周惜惜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两组证据。证据1:照片一张,证明双方以前是恋爱关系。证据2:两份收据,照片一张,证明被上诉人旅游期间购买画和茶叶均由上诉人垫付,一审提供消费记录和第二组证据相互印证,2015年4月24日被上诉人通过手机银行给上诉人转账3万元,该款并不是借贷性质。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照片上是旅游时写的,我们两个是驴友关系,不是恋爱关系。证据2的两份收据是上诉人自己开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两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李军章诉称周惜惜借其3万元未还,并提交了转款凭证以及向周惜惜催要借款的信息记录,周惜惜对收到李军章3万元的事实及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周惜惜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3万元系其垫付的双方旅游期间支出及购物费用。因周惜惜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且即使如周惜惜所称,双方曾经有过恋爱关系,亦无法排除周惜惜向李军章借款的事实,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周惜惜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惜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周惜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