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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0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安与乔冬梅、胡功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安,乔冬梅,胡功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10252号上诉人:张玉安。被上诉人:乔冬梅。被上诉人:胡功凯。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蓉,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年年,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玉安因与被上诉人乔冬梅、胡功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月4日张玉安与宏润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宏润地产公司借得张玉安(甲方)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借期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7月3日陆个月…。乙方向甲方借款柒佰万元整,以乔冬梅名下位于西安市西安市××西××单元××室证碑林证字1100104023-25-1-22601-1)的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该抵押物为乔冬梅与胡功凯夫妻共有,现由宏润地产公司租用办公,第八条丙方金银盛公司,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合同权利义务规定,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抵押物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债权自动转至丙方……丙方的权力和义务:1、对乙方提交的抵押物及相关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2012012年1月4日,甲方(抵押人)乔冬梅与乙方(抵押权人)张玉安签订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方提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之数额为7000000元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7月3日,合同第五条主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约定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甲方担保的抵押房产位于西安市××西××单元××室……双方合同约定抵押合同和抵押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中第6条规定,抵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终止:(1)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则抵押合同被解除。(2)债权人免除债务应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抵押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第4项约定: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乙双方应持它项权证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签订合同后,双方及借款人宏润地产公司在西安市××区公证处公证。2011年12月18日宏润地产公司与金银盛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协议,2012年7月14日金银盛担保公司偿还本息7350000元,嗣后,乔冬梅曾诉至法院提出担保协议无效,因主债务已履行完毕,乔冬梅撤诉,乔冬梅要求张玉安履行注销抵押事实未果,遂于2017年2月9日诉至灞桥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该院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乔冬梅、张玉安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依据双方担保合同的约定: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的,抵押合同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涉案中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是7000000元,债务人已经偿还给了债权人张玉安,张玉安也接受了该笔还款,借款人和出借人、担保人已经各自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各自为此再未就偿还借款发生过任何纠纷,因此主债务已经履行,主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乔冬梅与张玉安签订的抵押合同也相应的终止。双方应按抵押合同的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此,张玉安应协助乔冬梅、胡功凯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乔冬梅、胡功凯要求张玉安返还涉案房屋房产证因无证据,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张玉安协助乔冬梅、胡功凯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二、驳回乔冬梅、胡功凯要求张玉安返还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诉请。案件受理费100元,乔冬梅、胡功凯已预交,由张玉安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乔冬梅、胡功凯。宣判后,张玉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即债务担保人)依照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0475号执行证书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执字第00512号执行通知,承担债务人向上诉人清偿履约违约金1309000元的担保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乔冬梅、胡功凯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玉安、乔冬梅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抵押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的,抵押合同终止。涉案借款合同债务人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张玉安也已收到该笔款项,因主债务已经履行,乔冬梅与张玉安签订的抵押合同也相应终止。即应按抵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张玉安已预交),由上诉人张玉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