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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涛、谢波鹏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涛,谢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波鹏,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涛、谢波鹏《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81执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伍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