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涛、谢波鹏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涛,谢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波鹏,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涛、谢波鹏《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81执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伍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