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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清福、林瑞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清福,林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曾瑞峰,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清福,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瑞松,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清福、林瑞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1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