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清福、林瑞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清福,林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曾瑞峰,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清福,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瑞松,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清福、林瑞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1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