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自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自然,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2011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7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自然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自然于2017年8月7日8时许,溜门进入武汉市武昌区湖北大学二期学生公寓C栋宿舍楼四楼421寝室,趁王某洗漱之机,盗走银灰色iPhone6手机1部、金色Zeeme牌Y09型手机一部(共价值人民币2300元)。付自然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自然有累犯、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付自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自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自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