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平周诉张成兴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周,张成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251号原告:马平周,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就法(系原告之弟),住红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成兴,男,1947年5月8日出生,住红河县。原告马平周诉被告张成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平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周以本案中的被告张成兴已经把土地转包给他人栽种,原告需找被告及承包人协商,并需要向相关部门确认争议地的四至界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马平周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平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平周负担。审判员 方紫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