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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海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4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超,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校卿、代理检察员韩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海超驾驶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介村路口时,撞上自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致使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海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7年5月1日被告人张海超被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海超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补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超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出所人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人耿某、文某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超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清龙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