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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廖明树、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树,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廖明树,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胡小平,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廖明树与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