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廖明树、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树,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廖明树,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胡小平,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廖明树与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