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蒋仙茶与王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仙茶,王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491号原告:蒋仙茶,女,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龙,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江,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蒋仙茶与被告王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仙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仙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正江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约定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正江因需于2011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以1%计息。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金及其余利息未还。被告王正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有效。现被告王正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确认,被告王正江应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被告王正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江归还原告蒋仙茶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该款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元,依法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王正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琪?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