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宝在与陈文峰、赵建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在,陈文峰,赵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43号原告:杨宝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文峰,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建军,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支公司。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在诉被告陈文峰、赵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杨宝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杨宝在负担。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