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长东与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东,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东,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花,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经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单胜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思锋,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长东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长东在二审期间提供加盖“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公章、有“单胜恩”签名的《证明》及瑞丰公司与安图县松江镇旭泽农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旭泽销售中心)经营者屠学美签订的《代销协议》等新证据,证明瑞丰公司与旭泽销售中心存在委托关系、唐成友与屠学美于2014年8月11日离婚的事实。刘长东与瑞丰公司、旭泽销售中心及唐成友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等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长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太 熹审判员 董志忠审判员 林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