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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继魁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24号原告:赵继魁,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魁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魁于2017年10月12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魁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赵继魁负担。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