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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曾宪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102号被执行人曾宪科,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湘10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宪科的银行存款1050元(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