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延杰与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汪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延杰,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汪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078号原告:韩延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汪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延杰与被告沂南县双堠镇双堠社区汪家庄村民委员会道路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对道路硬化工程造价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