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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名立、肖月红等与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名立,肖月红,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85号原告:曾名立,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原告:肖月红,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被告: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商业金融办公塔楼——A2226房。原告曾名立、肖月红与被告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名立、肖月红撤回对被告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曾名立、肖月红承担。审判长 肖 伟审判员 胡海燕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全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