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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与郭金辉、郭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郭金辉,郭婉玲,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金斯达鞋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856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943355。代表人:曾伟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彬,男,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郭金辉,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婉玲,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金斯达鞋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4031620H。法定代表人:郭金辉,该厂负责人。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与被告郭金辉、郭婉玲、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金斯达鞋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