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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5562号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2400004814,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2729637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世纪城二期第3、4、5楼幢2层商34号。法定代表人:朱群群。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94386042W,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街道下岙村高桐路下岙段102号。负责人: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