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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随良与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随良,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冯随良,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绛县二里半。关于申请人冯随良与被执行人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