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503南通三九焊接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与南通瑞诚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三九焊接器材经销有限公司,南通瑞诚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三九焊接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峥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瑞诚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法定代表人:邵志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三九焊接器材经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南通瑞诚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南通瑞诚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向申请执行人南通三九焊接器材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977元、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共计489977元,分三期履行: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支付货款15万元,于同年3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15万元,于同年5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179977元和利息1万元;二、若被执行人南通瑞诚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须向申请执行人南通三九焊接器材经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3万元,申请执行人并有权就被执行人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4472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100000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的厂房、土地(查封的期限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事实上属于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7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