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绘贤、杨大胜与太仓中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绘贤,杨大胜,太仓中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黄绘贤,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杨大胜,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太仓中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平。黄绘贤、杨大胜与太仓中来贸易有限公司、林国和、林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苏0585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太仓中来贸易有限公司、林国和、林国平结欠申请人黄绘贤、杨大胜工程款320387元,该款由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120387元,于4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如三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须向两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两申请人有权就三被执行人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太仓中来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黄绘贤、杨大胜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56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审理中查封得违建顶棚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以与该顶棚现使用人达成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