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勇与李卫、戴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李卫,戴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2797号原告:郭勇,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王元晨,男,山东稷下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戴建敏,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郭勇诉被告李卫、戴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勇委托代理人王元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戴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9587元、律师费3500元,共计73087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卫、戴建敏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月息为2%,违约金每日1.5%,借款人承担诉讼引起的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的一切费用,至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587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现仍有16000元本金未偿还。被告李卫、戴建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卫、戴建敏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月息为2%,违约金每日1.5%,借款人承担诉讼引起的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因被告欠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形成诉讼。原告自认起诉后被告偿还本金4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自认被告诉讼中还款44000元,对此应予认定并扣除,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000元,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卫、戴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戴建敏向原告郭勇偿还借款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诉讼保全费780元,由被告李卫、戴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