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霞云与程松林、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云,程松林,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142号原告:周霞云,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松林,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利时金融大厦2号1801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856593R(1/1).法定代表人:葛丽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一层(1-20)-(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164K94。负责人:赖琼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霞云与被告程松林、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告周霞云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周霞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周霞云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操逢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