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怀文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文,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民初625号原告李怀文,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昔阳县人,农民。被告李志刚,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昔阳县人,农民。原告李怀文诉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怀文诉称,2016年2月10日,被告李志刚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李志刚承诺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000元、逾期利息2449.59元两项共计17449.59元。被告李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6年2月10日,被告李志刚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怀文提交的欠条为证,被告李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志刚向原告李怀文借款15000元之事实清楚,被告李志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即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原告起诉时)13个月利息共计15000×6%÷12×13=975元,以上本息共计15975元。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怀文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975元,两项共计15975元。其它之诉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24元,由原告李怀文负担16.24元,被告李志刚负担220元,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眭润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