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7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1(化名林2),男,汉族,户籍在福建省,暂住本市松江区。辩护人徐国宝,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1被控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8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及其辩护人徐国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今,被告人林某1化名“林2”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并以回收美颜相机等数码产品为名,先行通过淘宝闲鱼二手货交易平台向卖家支付小额订金,待卖家通过快递方式将数码产品寄往其虚构的收货地址本市漕溪北路XXX号、涞寅路XXX弄、福建省永泰县大洋镇等地后,再到派送点自行领取包裹,随即不主动联系被害人。待被害人追问,则以产品有质量问题等各种理由推脱不肯支付余款,被害人报警或宣称报警,则少量支付余款,被害人要求退还机器则不予退还并失联,以此骗取邢某某等16名被害人的相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邢某某被骗CASIOTR200型美颜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16元。2017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美图V4型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887元。2017年3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美图M6型美颜相机一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552元。2017年4月11日,被害人蔡某某被骗美图4型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2017年4月27日,被害人林某某被骗CASIOTR350S型美颜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383元。2017年4月2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骗CASIOTR500型美颜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2017年5月9日,被害人赵1被骗CASIOTR350S型美颜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633元。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沈某某被骗CASIOTR550型美颜相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269元。此外,被害人张某某、罗某、邱1、顾某某、李1、陈1、李某2、陈某2、赵某2分别被骗CASIOTR550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350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15(350)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150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350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550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550型美颜相机一部;美图M4型美颜相机一部;CASIOTR500型美颜相机一部。经查实,被告人林某1实际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余元,林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1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林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林某1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帮助退赔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赵某2的财物已被追缴。被告人林某1亲属帮助其退赔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张某某被骗损失人民币887元未予退赔。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回执、工作情况、抓获经过、搜查证及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搜查照片及涉案物品照片、快递单及物流信息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物品截图、闲鱼交易物流信息截图、相机购买记录截图、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闲鱼订金交易记录截图、尾款支付记录、短信记录截图、淘宝账号资料、阿里旺旺、闲鱼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号截图、快递物流记录截图、相机照片、销售单、发票联、产品合格证照片、相机订单详情记录截图、相机收据截图、快递及物品照片、相机包装盒照片、林某1微信注册信息、好友信息、微信交易记录、退赔转账记录、证人徐某、石某某、汪某某、林某1的证言、被害人沈某某、林某2、赵1、蔡某某、邢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1、陈1、李某2、陈某2、赵某2、罗某、邱1、顾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林某1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帮助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各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宗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