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晓能与刘江辉、林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能,刘江辉,林银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002号原告:林晓能,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江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林银霞,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林晓能与被告刘江辉、林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晓能负担。审 判 长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