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朱会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朱会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99号原告:刘仲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宇。被告:朱会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仲吾诉被告朱会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仲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会莉退还货款520元;2、判令被告朱会莉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5200元;3、判令被告朱会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1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身体、精神损失费1000元;6、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共计赔偿7200元;8、判令工商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对被告销售的三无假药工厂依法进行查处。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9日,原告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名为“朱利叶”、淘宝id为zhuliye201206的网店购买了2套“碧缘纤现货正品保证扫码验证全国招代理(庆38促销价298-10)”共计2盒胶囊,以52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包裹后送给朋友,朋友告知原告该产品为伪劣产品。原告通过查询得知卖家销售的该产品无国家备案,无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无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欺诈消费者,大肆宣传其为“强效减肥胶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仲吾虽没有提供在淘宝网注册的id帐户,但其诉称是通过淘宝网购买的产品,那么可推定原告在购物之前已在被告淘宝公司的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用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选择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淘宝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选择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选购商品,原告选择点击同意该协议,应当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该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被告淘宝公司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被告淘宝公司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高法[2017]70号文件的规定,杭州地区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田人民陪审员 洪小娟人民陪审员 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代雯莉书 记 员 刘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