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为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为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2209号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2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5034052。法定代表人黄泽松。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华,员工。被告:何为艳,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为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洪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悦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