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某3、宋某6等与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胡某,宋某3,宋某4,宋某5,宋某6,马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1,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2,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44年1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3,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4,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5,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6,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宋某2、胡某、宋某3、宋某4、宋某5、宋某6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1,同上述上诉人宋某1。上述七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奋,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某1、宋某2、胡某、宋某3、宋某4、宋某5、宋某6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的房屋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113号院内的北房四间、东西房各三间,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仅确定东房二间归马某所有,北房、西房归宋某1、宋某2、胡某所��,而对另一间东房未予处理。因在二审中当事人不能就纠纷达成调解,故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23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某1、宋某2、胡某、宋某3、宋某4、宋某5、宋某6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