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湫水与林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湫水,林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陈湫水,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林月华,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湫水与被执行人林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000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225元。因被执行人林月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