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伟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龙,徐智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龙,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徐智乾,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伟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智乾在6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尹伟平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