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珍显与被告汪继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显,汪继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815号原告:张珍显,男,生于1988年12月11日,汉族,住仪陇县。被告:汪继章,男,生于1950年6月30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显与被告汪继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珍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张珍显负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文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