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女,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石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陈红化名“陈瑶”通过百度贴吧网站认识了身患白血病的被害人沈某。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红使用QQ昵称“情何以堪”、“篱”、“沫颜”,微信名“橘子”、“萱叶”、“沫颜”等账号,在与被害人沈某聊天过程中假称自己家中经济实力雄厚,自己可能也患了白血病等,以此骗取被害人沈某的同情和信任,并以玩支付宝转账游戏及虚构在医院看病钱未到账、捡到小孩拍写真集、撞到老奶奶、买房卖房缴税等各种虚假事由,谎称会及时还钱而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301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7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50元。2、2016年2月7日17时03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000元;20时28分,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666元。3、2016年2月8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5000元。4、2016年2月1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30000元。5、2016年2月18日8时59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3000元。6、2016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000元。7、2016年2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000元。8、2016年3月3日19时05分,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000元。9、2016年4月2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500元。10、2016年6月16日11时16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400元。11、2016年7月23日16时9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300元。12、2016年9月22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000元。13、2016年10月1日11时41分许,被告人陈红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至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红归还了被害人沈某所有诈骗款,并取得了被害人沈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陈红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发还清单、还款明细截图、抓获经过、残疾人复印件,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红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退出了全部诈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毛如松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媚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