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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与阳某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77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负责人:郭某,系该中心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阳某。关于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与被申请人阳某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某的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850元,由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常德分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世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