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树军、王景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树军,王景洲,鲍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范树军,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被执行人王景洲,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被执行人鲍如云,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树军与被执行人王景洲、鲍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景洲、鲍如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王景洲、鲍如云:1、向申请执行人范树军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2、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的利息为64000元(以后利息按判决书规定)3、支付案件受理费3307元及执行费4068元;截止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王景洲、鲍如云尚欠各类执行款268068元(不含2017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现已冻结其工资收入,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2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有财产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