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永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巧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41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永巧,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巧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7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永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事实及理由:首先上诉人认为本案系财产返还案件。2014年10月23日,上诉人所在户籍户主李家英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房屋还迁安置协议》,依据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政策,上诉人作为其户籍所在地的被征地人员可以领取养老金。2017年,上诉人发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上诉人未能参保。现上诉人只能自行缴纳城镇企业职工保险,费用约为12万元。其次,上诉人认为双方通过签订拆迁合同形成了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应受理本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永巧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房屋还迁安置协议》未约定有关参保问题,该问题属于政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刘永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