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高爱金、光泽县太银竹木制品加工厂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金,光泽县太银竹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爱金,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光泽县太银竹木制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寨里镇官桥林业采育综合厂。主要负责人:龚金英,光泽县太银竹木制品加工厂合伙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金与被执行人光泽县太银竹木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3民初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政高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