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美红、雷俊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红,雷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127号申请人:张美红,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雷俊俊,男,畲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美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雷俊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美红与被申请人雷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美红申请对被申请人雷俊俊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雷俊俊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加静—?PAGE*Arabic?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