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9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7民初9614号 原告 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 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 441.60元: 2.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602.71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 825.12元; 二、被告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2.51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邱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 静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