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晋先,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武晋先,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21号5层502号。法定代表人柳晓惠,执行董事。武晋先与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武晋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凯审判员 赵伟审判员 崔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