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65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姚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在庭前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