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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兴双与张美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双,张美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双,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霞,女,1969年1月17日,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上诉人刘兴双因与被上诉人张美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47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兴双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防排烟通风工程安装合同》系被上诉人个人定做,给付相应报酬,上诉人个人承揽的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防排烟通风工程安装合同》第七条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由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美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防排烟通风工程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而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虽然双方在《防排烟通风工程安装合同》第七条中约定了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其约定违法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兴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 古 拉审 判 员 罗 月 新审 判 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 春 桥书 记 员 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