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覃庆叶与吴跃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庆叶,吴跃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1250号原告:覃庆叶,女,1978年7月1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正余,男,1962年3月6日生,住贵州省荔波县,社区推荐。被告:吴跃兴,男,1980年9月14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春飞,男,1979年11月21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14434B。负责人:叶建平。原告覃庆叶诉被告吴跃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覃庆叶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庆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庆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庆叶负担。审判员 杨世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全修琴 更多数据: